人民檢察院批捕后公安能否放人
一、檢察院批捕后公安還能放人嗎
你好,如果你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就不存在婚姻關系,當然就不存在什么結婚不結婚的問題,也沒有什么離婚和不離婚的問題。但是如果你是登記了,但是找不到結婚證了或者結婚證損毀了,你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然后你再去和你對象協商離婚協議,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就是對于沒有結婚證怎么寫離婚協議書的相關解答。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二、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2、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3、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并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人民檢察院批捕后還能放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批捕后一般是不會再釋放了。“批捕”即檢察院認為你有罪了,提請法院根據該嫌疑人行為判決刑期。從實踐操作中,檢察院批捕后,法院判決無罪釋放比較鮮見,恐會涉及到批準逮捕的行為有瑕疵(即會引起檢察院抗訴)乃至于被羈押人申請“國家賠償”。四、檢察院批捕還能釋放嗎
1、檢察院批捕后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后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并釋放當事人。
2、刑事案件立案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準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后繼續偵查,采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3、偵查機關認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4、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5、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于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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