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支付保障條例
一、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有哪些條款?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攜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到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是認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首要標志。 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時,應根據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范圍,對照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填報本單位的行業類別。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填報的行業類別核準后,予以辦理登記。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上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怎么辦的解答
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概念及支取"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可支取保證金的情形經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后可以支取保證金。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引用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條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比例"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是要求企業按照相關的固定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更好的維護農民工弱視群體的權益。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最新法律規定202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并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可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
4%、
5%。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概念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最新法律規定2021如上,企業一定要按時發農民工的工資,才不會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和給企業帶來法律糾紛。
引用法規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規定有哪些?
1、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5、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向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6、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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