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
一、如何處理收到律師函?律師函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接到律師函的,當事人應當先清除糾紛的重點,可以找到對方進行協商,然后簽訂相應的協議并且盡快履行。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收到了律師函但是仍然不予理會的,則對方可能會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函是表明糾紛的一方已經對雙方間的糾紛準備訴訟到法院的一個提前告知,其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后果,只會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律師函需要理會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律師函需要理會。律師函具有信息傳遞功能、心理底限預警功能,如果接收律師函的一方對律師函不予理會,仍然實施侵害對方權利的行為,那么對方可能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起訴的一方將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一方當事人收到律師函之后,應當積極與發送律師函的一方當事人協商,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簡便、迅速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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