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后的流程及規定
一、被批捕之后流程是怎樣的規定是什么
被批捕之后流程件偵查、申請起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只要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確實能夠證明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此時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會被批捕。此時并不要求提交的證據可以滿足量刑的要求,故此在逮捕之后,依舊需要對案件進行偵查,繼續收集犯罪證據。
二、檢察院批捕后流程是怎樣的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個人在被公訴之后批捕會怎樣處理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
2、《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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