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的特征有哪些
一、豁免權的特征有些什么
豁免權的特征如下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于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
二、刑事豁免權是什么權
刑事豁免權的與限制1、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刑事訴訟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的。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么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發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范疇。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詆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
三、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是什么意思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于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鑒于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我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
引用法規
[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第三十一條
四、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是怎么規定的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的規定是這樣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條規定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證和便利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以及外交人員執行職務,而給予其一種特殊權利和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待遇是各國之間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協議,相互給予的。
五、刑事豁免權是什么,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豁免權是指律師的職業豁免權,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如,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刑事訴訟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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