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合同規定發工資,員工該如何維權?
一、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的規定發工資,勞動者應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的規定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
勞動者也可以因此辭職,并且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法律規定,如果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因此單方面辭職,并要求單位按照自己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離職后怎么辦
1、溝通協商解決不管是在職還是離職,不管是無故拖欠工資還是不發工資,都應先通過正常的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搞清楚拖欠或不發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2、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那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或者是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3、除了以上兩種渠道外,應理性對待工資不發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如跳樓討薪、跳橋討薪、綁架老板等方式)來處理,以免事態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加嚴重或者使自己從受害方變為加害方。以上是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的回答
三、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給工資應該怎么辦
一、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到;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四、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找勞動局嗎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你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你可以搜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單位不發工資如何解決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
1、溝通協商解決
不管是在職還是離職,不管是無故拖欠工資還是不發工資,都應先通過正常的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搞清楚拖欠或不發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2、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那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或者是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3、除了以上兩種渠道外,應理性對待工資不發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如跳樓討薪、跳橋討薪、綁架老板等方式)來處理,以免事態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加嚴重或者使自己從受害方變為加害方。
補充知識什么是無故拖欠工資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
1995〕226號),“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①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②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3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