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問題是否可訴?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工程質保期過后出現的質量問題還可以起訴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在工程質保期過后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處理,對于法院來講,原告和工程質量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有具體的訴求,有工程質量糾紛的事實和理由并滿足其他條件的,法院就應該立案。不過,法院立案不代表原告一定會勝訴。
二、工程質保金的國家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三、山西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是什么樣的?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如下1、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工地工傷保險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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