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哪些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發包方有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⒈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⒉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⒊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⒋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對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需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一些
對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需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三、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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