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法律明確要求嗎?
一、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強制措施只有五種,分別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拘傳。刑事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僅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被害人和證人,不能適用。以拘留為例,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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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3]《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二、未立案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未立案但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三、未立案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
沒有進行立案的,可以先行采取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四、嫌疑人構成侵占罪怎么處罰,該如何規定的
可以對嫌疑人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也可以在2年以上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間確定量刑標準并處罰金,侵占罪的刑事處罰標準要根據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數額和相關的犯罪情節確定。
五、嫌疑人構成侵占罪如何處罰,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數額較大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的判處拘役或單處罰金,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或者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法院會在2年以上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間量刑,并可以判處罰金。
六、暴力取證涉嫌成立犯罪的應該如何判處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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