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合同到期后賠償標準
一、派遣工合同到期后賠償標準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二、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補償嗎
1、派遣員工合同到期,若派遣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2、但派遣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該員工不同意續訂或者主動提出不續訂的情形除外。經濟補償是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三、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補償嗎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應該由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支付,也就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個單位。
因為,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四、合同到期單位解聘員工怎么補償標準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最多不超過12年。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信的年限量高不招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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