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及保護對象
一、什么是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的對象
(一)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是一種常見的重要的商業秘密,有利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良好的競爭優勢。技術信息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從研制技術信息的階段性成果來看,技術信息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數據。除了能夠轉化成產品的技術信息外,還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也是商業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生活中,經營信息作為商業秘密的身份經常會被權利人忽視,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了,導致商業秘密被侵犯而權利人卻全然不知,也就談不上拿起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經營信息主要包括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等信息。以上就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對象二、保護商業秘密方面哪些要注意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包括哪些?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包括哪些???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保護措施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1、設立管理和監控機構。商業秘密是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產物,其存在于企來活動的各個方面,分布在技術、生產、經營等各個部門,需要有組織機構和人員來實現對商業秘密的統一協調、管理和監控。商業秘密管理機構應視企業大小和商業秘密管理任務的需要選擇相應模式??梢越M建商業秘密管理專門機構,也可以指定企業法律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小企業或者商業秘密相對較少的企業,也可以指人負責管理。不論采取何種組織管理模式,都應當突出以下原則一是權力相對集中,明確賦予保密機構對商業秘密的統一管理權,避免政出多門形成內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設定職責權限,明確規定保密管理責任人、保密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責任,積極創造管理條件,維護其管理權威;三是強化管理素質,通過選拔、培訓等渠道,增強保密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通過選拔、培訓等渠道,增強保密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打造一支忠誠、可靠、專業、干練的管理隊伍。
三、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規定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并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3、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后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四、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區別,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之間的不同是性質不同。國家秘密是一種公權,而商業秘密是一種私權;不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等重大領域,而商業秘密只涉及與科研、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主體是國家,而商業秘密的權利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五、商業秘密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商業秘密權的構成要件有保密性,權利人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表現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價值性,權利人能因此取得經濟效益;實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六、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須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資料采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范圍、、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后,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終止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離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還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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