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行為包括哪些,如何認定非法采礦罪?
一、非法采礦行為有哪些,非法采礦罪如何認定
你好,有關非法采礦罪如何認定的知識,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采砂能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嗎
1、非法采砂的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就能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指的是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三、非法采礦屬于非法采礦罪嗎
您好,這位朋友,有關什么樣的行為是屬于非法采礦罪的問題我的解答如下,望您滿意。《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百四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四、關于非法采礦犯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五、有關非法采礦犯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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