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一、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養子女原則上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無權主張親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二、養子女有權利繼承遺產嗎?
收養關系成立的,養子女可繼承養父母遺產,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養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三、繼子女有權繼承繼母的遺產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母的遺產,扶養關系是在特定范圍的親屬間一方須對他方承擔以生活扶助、供養為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法律中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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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要看實際情況。養子女如果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的,則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如果沒有解除收養關系的,則無權繼承生父母遺產。因為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如果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法律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或者生父母立遺囑將遺產留給被收養的孩子的,則孩子也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五、生父母有權繼承被送養子女的遺產嗎
1、生父母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除非是子女有遺囑,約定遺產給生父母繼承的;養父母在子女沒有定立遺囑的情況下,對子女遺產法定繼承;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養后,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的,生父母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六、養子女有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收養關系成立的,養子女可繼承養父母遺產,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養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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