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標準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多少日內,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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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后幾天可以下決定書?
專業分析
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時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而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后多久發決定書有兩種時間,一種是宣告后當場或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后七日內。送達方式則有直接送達、委托當事人所在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這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三、行政處罰3日是工作日么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1、《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行政強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
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二條
[1]《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九條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繳款,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五、行政處罰繳款日期是如何確定
行政處罰繳款日期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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