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證據需要保存的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證據需要保存的有哪些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二、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三、法律規定合同糾紛證據怎么保存
拍照、錄音、錄像、復制等。
證據保全的關鍵在于保全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在證據保全過程中,有條件的最好能全程錄像。
關于證據保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
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
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4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24條
四、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怎么保存證據
根據合同糾紛進行。根據合同糾紛進行。搜集與保存相關證據,通常來說,可以適用合同糾紛的舉證,但是基于其特殊性又有一定的不同,總結如下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3、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4、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五、如何保存醫療糾紛證據
一般來說,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后,銷毀、涂改或添加,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如果糾紛涉及到輸液過敏、藥品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實物,并對治療的過程做一份書面的記錄。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可以采取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維權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保存醫療糾紛證據患者必須有保全證據的意識一般來說,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后,銷毀、涂改或添加,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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