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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污染侵權的認定有哪些,環境污染侵權的原則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引用法規
[1]《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三、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污染的問題也越來越重視。環境污染損害是十分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呢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后,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于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以上便是對環境污染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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