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首付婚后沒有女方名字,貸款部分是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
一、男方婚前首付,婚后沒有女方名字,那貸款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個人
貸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離婚打算么?離婚訴訟案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兩個問題,離婚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財產和債務,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 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而且離婚訴訟涉及證據材料繁多,需要系統梳理,查找相關證據。離婚財產分割有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他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一方等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
二、婚前男方首付買的房子,婚后共同還貸款,但是沒有寫女方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首先男方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如果不加名字的話,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但女方幫忙還貸,一旦面臨房產分割,會對女方協助還貸的部分+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2、如果婚后加了女方名字,那么則屬于將部分產權贈送給女方,房子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男方買房交首付,寫的男方名,婚后把女方名字加進去共同還貸款,算夫妻共有嗎
一、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字,這屬于婚內的贈與行為,房子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婚后男方一人付首付買房,一人還貸款,房產寫男方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后購房若無特殊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五、婚前男方父母付房子首付,婚后夫妻還貸款,但是房子是男方一人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1、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就該部分進行分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六、男方婚前付首付買房,銀行貸款,婚后加女方姓名,房子離婚后雙方共有么
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誰的1、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夫妻雙方的。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加女方名字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全款,婚后加女方名字原則上產權比例各占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房產證協議怎么寫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內財產協議一般包括以下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等。
2、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
3、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比如,房產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等。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1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