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利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可見,先履行抗 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一、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如果沒有對價關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后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后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后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后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后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二、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四、雙務合同中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即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對于這種權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合同履行的債務,并不消滅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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