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涉外婚姻離婚?
一、涉外婚姻可以協議離婚嗎,如何辦理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婚姻可以協議離婚,流程如下1、雙方共同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3、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雙方未反悔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引用法規
[1]《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二十六條
二、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家庭土地糾紛可異地起訴嗎,怎么解釋的
對于家庭土地糾紛可異地起訴嗎的規定,是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三、一方出軌能起訴離婚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一方出軌另一方如難以忍受,能起訴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離婚或者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也要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會判決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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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四、民法典規定起訴離婚,可在外地起訴嗎
可以。
起訴離婚,可在外地起訴。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可以由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可以異地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五、司法實踐中能在外地起訴離婚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異地起訴離婚是可以的。一般而言,起訴離婚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但是如果被告存在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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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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