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簽名無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無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人的對外行為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民商事活動中十分常見。但是,若合同中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單位加蓋的公章,那么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無公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jīng)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fā)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三十日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號生效)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未授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⑴勤勉工作,盡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爭使合同條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當事人。合同代理的出現(xiàn),就是為了擴大委托人的活動范圍,克服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業(yè)務洽談,協(xié)商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必須盡心的考慮被代理人的利益,竭盡其能力與經(jīng)驗,完成代理任務。要防止對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視,制訂合同條款欠考慮,從而使被代理人處于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現(xiàn),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權限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為了從相對人那里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價錢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合同。出現(xiàn)此種情況,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⑵代理人要根據(jù)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委托書中已經(jīng)明確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是有法律效力,為法律所保護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合同,則要自己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業(yè)務員王某一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鋼材合同,總額12萬元。乙公司簽訂合同后交給王某3萬元預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將其存入自己的賬戶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無法向乙公司提供鋼材,也不退還乙公司的3萬預付款。乙公司于是將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為被告告上法院,請求甲公司賠償其損失。法院經(jīng)查明認定,王某雖然是甲公司的業(yè)務員,但公司從未授權王某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王某的行為屬于超越了代理權限,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適無效的。法院于是判決王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返還乙公司的3萬元預付款并償付相關利息。 ⑶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訂立合同時,只能充當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時充當利益存在沖突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雙方代理行為。例如某甲授權某乙代購a物,而某丁則授權該乙出賣a物,如果乙同時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a物,就構成雙方代理行為。因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既是統(tǒng)一的,也是相互對立的。就購買a物而言,價格越低對甲方越有利,卻會損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對一方的利益,才能談得上真正的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時的為雙方代理,結果只會損害到雙方的利益。當然,這里有一點要強調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實施雙方代理行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個合同中同時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在一個合同中的,則不受此義務限制。 ⑷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例如甲授權乙代售其房屋,該乙卻自己將該房屋買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實際上就是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因為他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決定合同條款,又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同意這些條款,實際上就是代理人一個人在訂立合同,代理人必然會首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忽略被代理人的利益,就會完全扭曲代理制度的初衷。因此這種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⑸代理人負有向被代理人報告的義務。在被代理人要求報告或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對此情況的知情的權利。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時候,合同相對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他的資信情況,訂立合同當時的市場行情及走勢等都屬于應該像被代理人報告的重要情況,從而有利于被代理人適時地做出有關訂立合同的指示,甚至改變對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務后,有義務向被代理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經(jīng)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 ⑹代理人負有對被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商場如戰(zhàn)場,商家的經(jīng)營狀況,客戶來源,市場目標等等經(jīng)濟信息就是商家最為寶貴的無形資產(chǎn),就是合同談判過程中的砝碼。代理人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與對方簽訂合同,必然會了解到被代理方一定程度的商業(yè)秘密,該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會給被代理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代理人不僅要在代理關系存在其間,即使在代理關系中之后,均不得把被代理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包括隱私也是代理人必須予以保密的。代理人也不得在今后利用在代理過程中知曉的秘密脅迫被代理人,或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作為代理人重要的職業(yè)道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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