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的使用
一、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的使用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銀行匯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金額起點為500元。
他和支票的功能是一樣的,能夠直接使用,不用貼息。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轄屬營業機構開戶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在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各種款項時,可以申請使用。銀行本票是銀行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見票即付,可當場抵用。銀行本票分為轉賬和現金兩種。簡單的說,客人到開戶銀行購買匯票,銀行先從客人帳上扣除款項,然后簽發匯票,客人就可以把匯票直接交予收款人,收款人可以通過自己的開戶銀行做托收,收妥入賬,匯票可以異地使用,有效期一個月本票是客人到開戶銀行購買,銀行也是先從客人帳上扣除款項,然后簽發本票,客人就可以把本票直接交予收款人。
二、銀行匯票是什么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1、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于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業務。
2、銀行在收到銀行匯票時,應當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款項給收款人。
3、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三、銀行匯票要怎樣去銀行背書轉讓
1、有效。票據做法各行獨立,一個票據做法無效,并不代表匯票就失效了。使用假名進行背書,只能說明此背書做法是無效的,銀行匯票仍然是有效的票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虛構、變造。虛構、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受法律職責。票據上有虛構、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四條
四、銀行承兌匯票是什么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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