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有哪些?
一、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有哪些,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職能
債權人會議是由債權人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決議和監督機構。設立債權人會議能使所有申報債權的債務人充分發表意見,又能代表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作出統一的意見表示。那么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有哪些,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職能?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都有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以下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等。
三、債權人會議有哪些,有何規定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在性質上它是債權人團體在破產程序中的意思發表機關,其本質是一個組織體,而不是一個臨時的集會活動。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2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62條
四、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是哪些,有何規定
所有債權人均可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擔保人。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表決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9條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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