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判定
一、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到底應該要怎樣判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到底應該怎樣判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到底要怎樣判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四、到底應該要怎么準確判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五、有關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到底需要怎樣判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六、犯誹謗罪出國會受到限制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犯誹謗罪出國一般不會受到限制,但前提是犯誹謗罪的行為人已經執行完畢刑罰,如果是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行為人,其出國就會受到限制。也就是說,犯誹謗罪的行為人是否會被限制出國,一定要根據刑罰是否執行完畢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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