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如何進行清算,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公司解散后如何進行清算,有沒有法律依據
公司解散后進行清算的方式首先,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然后,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后,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相關債務。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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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二、公司解散清算費怎么定,有何規定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三)應繳納的稅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三、公司清算,股東可以解散嗎
可以。1.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一、解散公司訴訟的原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其他民事主體包括債權人都不具有原告資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訴訟。二、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原告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以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三、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條件(同時具備)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四、公司注銷清算時房屋怎么處理
公司注銷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組,并遞交清算報告的,公司的房產屬于公司財產,是需要在清算時就處理的。公司清算的流程如下1、清算公司財產并制訂清算方案在公司注銷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組首先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要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在編制好上述財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之后,公司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于如何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做出具體的安排。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個總的方案。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另外對于違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另外,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解公司具體的債權和債務公司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在公司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清償公司的債務,若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向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銷期間成立的清算組才可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五、公司清算注銷后允許分割財產嗎,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公司清算注銷后不允許分割財產,分割財產應在清償之前進行。注銷代表該公司已歸于消滅,喪失其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進行債務的清償或財產的分割。在公司注銷前,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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