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如何清算,如何認定法律?
一、合伙企業解散怎么清算,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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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1]《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二、公司解散訴訟的主體是誰,相關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公司解散請求權,是股東因其股權被其他股東侵犯或基于其他法定理由,請求解散公司的實體權利。因此股東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應當注意的是,為了避免部分股東隨意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利或對公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法律對申請司法解散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持股份額的限制: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與其他國家公司法不同,我國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的持股時間。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4、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5、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合伙企業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散,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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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四、我國的合伙企業怎么解散,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我國的合伙企業解散,是需要根據解散的原因來確定相應的流程的,一般是包括成立清算組、注銷登記等。一般來說,如果是我國的合伙企業因為公司管理的問題,或者是經營不善等導致企業的解散的話,此時是要根據法定的解散程序來處理的。
五、什么情況下合伙企業可以解散,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合伙企業可以解散的情形有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合伙人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企業可以主動解散以及強制解散。
2、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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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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