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承擔嗎新婚前共同負債是否由夫妻共同負擔
一、婚前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承擔嗎
1、一般而言,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另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3、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但如果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時,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你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你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能夠證明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此來抗辯。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二、結婚前債務婚后共同承擔,婚后共同承擔的債務嗎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三、婚內協議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另一方是否還需要承擔規定是什么
夫妻在婚內可以協議單獨承擔債務。但是,該約定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并不能對抗債權人。
在構成夫妻共債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債權,夫妻雙方均應當承擔全部償還義務,一方承擔償還義務后,可以基于婚內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如果債權人在借款時明知債務人及配偶之間具有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約定,但依舊借款給債務人的,此時夫妻一方如果能證明該債權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間的該種協議,則債務人配偶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四、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如何分擔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五、婚前債務婚后共同承擔,婚后債務是否共同承擔?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六、婚前債務婚后共同承擔,是否要共同承擔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11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