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主要
一、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有哪些主要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有哪些主要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三、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有哪些重要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四、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定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五、最高法非法采礦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定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用法規
[1]《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2]《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3]《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
[4]《礦產資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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