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案件管轄,勞動爭議案能否約定管轄,勞動爭議不可以約定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
毒品案件法院管轄,強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幾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條
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釋,幾個人算容留他人吸毒,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如果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毒品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工傷保險糾紛仲裁管轄怎么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不服仲裁委裁決,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辦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釋匯編,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毒品案件管轄立案標準,女方是外地的怎么起訴離婚手續,女方是外地的,男方應當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毒品案件的立案管轄,房產訴訟去哪個法院起訴,房產訴訟在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地產案件的標的多為不動產,故房屋訴訟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毒品案件管轄立案標準,罌粟花種多少犯法,進行罌粟花種植就是違法行為,只是種五百株以上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六)抗拒鏟除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毒品案件指定管轄時限,刑事自訴案件能否到外地開庭,不可以,刑事自訴的提起,在被告所在地,由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案件司法解釋,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由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實踐中對于管轄有異議后指定管轄的案件,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后,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