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檔案歸檔及管理辦法,離婚判決書丟了怎么補辦,去法院申請補辦,一般拿到的都是復印件。如果判決書原件找不到了,可以持你的身份證到法院檔案室查閱檔案,然后從法院復印一份、并由法院加蓋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這樣的復印件才有效力。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院審判庭的案件承辦人因辦案需要,可以調借本單位歸檔的檔案,有明文規定須經領導批準者除外。非歸檔單位因工作需要調閱訴訟檔案,要有一定的批準手續。《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調閱或借出的訴訟檔案要按時催還。還回時如發現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刪、污損等情況,應報告領導并及時追查。
訴訟業務管理辦法,案件已歸檔是什么意思,法院接受歸檔是指法院將案件訴訟文書等形成的檔案在結案后立卷歸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的重要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依據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人民法院槍支管理辦法,離婚檔案一般保存多久,離婚檔案的保存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因此民政局至少保留20年。20年以后轉移到檔案館保管。訴訟離婚的檔案人民法院至少保存30年。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國家檔案局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第一條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3種。長期為16至50年左右,短期為15年以下。專門檔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銷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院訴訟檔案案卷編號,單位怎么查詢員工婚姻關系,用人單位無權調查員工的婚姻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以下單位和個人有權到婚姻登記機關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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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本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本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查閱,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方才有效。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可以持單位介紹信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當事人有效證件可以查詢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3、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需要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5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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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丟了,雙方攜帶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查閱離婚協議檔案,將查閱到的離婚協議檔案復印一份并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循以下的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公司訴訟案件管理辦法,誰有權查看婚姻登記檔案,有權查看婚姻登記檔案的主體有:1、婚姻當事人;2、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依職權可以查看;2、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為辦理案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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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以下個人和部門可以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一)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三)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四)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以查詢當事人的婚姻信息。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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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辦法,怎么查對方有沒有結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意查對方有沒有結婚的,對方是否結婚的狀態司機在在其婚姻登記檔案中的,一般只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檔案的當事以及公檢法等機構可以查詢是否結婚。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