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被解雇怎么賠償,簽訂長期合同企業解雇怎么賠,簽訂長期合同企業解雇怎么賠要看被解雇的原因。被單位無故解雇的,單位應該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是因為經濟性裁員被辭退的,單位只需要根據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雙倍賠償。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辭退員工工作19年怎么補償,哺乳期解雇賠償3n還是2n,哺乳期解雇屬于違法解雇賠償是2n;合法辭退不需要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3n,n是指月工資。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被解雇如何賠償,辭退賠償雙倍的情況有哪些,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賠償雙倍工資的情形主要有員工被用人單位解雇的,或者是員工已經患有職業病、受到工傷嚴重影響到員工的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要解雇員工的,還要一種是對于女員工在懷孕、生產、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雇女員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保育員被解雇怎么賠償,被公司解雇怎么賠償,
被公司解雇的賠償:
1、公司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的,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解雇員工的,公司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解雇的,沒有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交滿19年社保最低拿多少錢,解雇員工的經濟賠償要什么時候支付,解雇員工的經濟賠償,要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的時候支付。而解雇員工的工資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完畢。用人單位不能拖欠或克扣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做滿十年被解雇賠償,有償解除勞動關系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償解除勞動關系應注意下列問題:
1.企業與職工實行有償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堅持民主與自愿的原則。
2.必須做好有償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管理的接續工作。
用人單位合法解雇的情形包括過錯性解雇、非過錯性解雇和經濟性裁員中的解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期間被解雇如何賠償,有償解除勞動關系應注意什么,用人單位合法解雇的情形有什么,有償解除勞動關系應注意下列問題:
1、企業與職工實行有償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堅持民主與自愿的原則。
2、必須做好有償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管理的接續工作。
用人單位合法解雇的情形包括過錯性解雇、非過錯性解雇和經濟性裁員中的解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公司無故解雇怎么賠償,離職流程流程,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對于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辦理離職手續。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并結清賠付事項。
2、解雇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因此,我們建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制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范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制作《員工獎懲通知》,并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在這里,應特別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
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后,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后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被公司無緣無故解雇怎么賠償,末位淘汰可以直接解雇嗎,末位淘汰,是不可以直接解雇的。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雇員工。但是“末位淘汰”一般并不能充分地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某一崗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傷期間被解雇怎么賠償,被公司解雇怎么賠償,被公司解雇如果無過錯則需要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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